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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十大主要内容
作者:test86.c…    文章来源:www.test86.com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9-5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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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十大主要内容
主要内容
具体阐述

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

经过修订形成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,共13章,74条。整个布局,以程序为主线,贯穿原则,体现方法,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,通过规范民主推荐,考察,酝酿,讨论决定,任职,依法推荐、提名和民主协商,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,交流、回避,免职、辞职、降职、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,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,各章之间承前启后、相互衔接,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。
其中,总则、选拔任用条件、民主推荐、考察、讨论决定、纪律和监督,是《干部任用条例》的重点内容。
1
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“六原则”
《条例》在“总则”部分,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:党管干部原则;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原则;群众公认、注重实绩原则;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民主集中制原则;依法办事原则。
2
选拔任用的“六个基本程序”和“三个关键程序”
《条例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,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:民主推荐,考察,酝酿,讨论决定,任职,依法推荐、提名和民主协商。其中,民主推荐、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。
3
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“七项任职资格”

1、提任县(处)级以上领导职务的,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;
2、提任县(处)级以上领导职务的,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;
3、提任县(处)级以上领导职务,由副职提任正职的,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,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,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;
4、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,其中地(厅)、司(局)级以上领导于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;
5、应当经过党校、行政院校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,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,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;
6、身体健康;
7、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,应当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的党龄要求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,可以破格提拔。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。

4
民主推荐的“两种形式”、“两种类型”和“四项程序”
《条例》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: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,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:1、召开推荐会,公布推荐职务、任职条件、推荐范围,提供干部名册,提出有关要求;2、填写推荐票,进行个别谈话;3、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,综合分析;4、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。
5
干部考察工作的“六项具体程序”
1、组织考察组,制定考察工作方案;
2、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,征求意见;
3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,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;
4、采取个别谈话、发放征求意见表。民主测评、实地考察、查阅资料、专项调查、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;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;
5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,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;
6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,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,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(人事)部门汇报,经组织(人事)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;向本级党委(党组)报告。
6
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“三种表决方式”和“三项具体程序”
《条例》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: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、无记名投票表决。
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:
1、党委(党组)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负责人;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、推荐、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;
2、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;
3、进行表决,以党委(党组)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7
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的“适用范围”

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、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,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,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。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,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。
公开选拔、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(党组)领导下进行,由组织(人事)部门组织实施,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
1、公布职位、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、基本程序和方法等;
2、报名与资格审查;
3、统一考试(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);
4、组织考察,研究提出人选方案;
5、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。

8
干部交流的范围、对象和重点
《条例》在第十章“交流、回避”,规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围、对象和重点。交流的对象主要是:因工作需要交流的;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;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;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;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。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、政府的领导成员,纪委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党委、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。地方党委、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,必须交流(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)。同时规定,地方党委、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。
9
“干部工作十不准”
《条例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,也可称之为“干部工作十不准”。这“十不准”是:
1、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,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;2、不准以书记办公会、领导圈阅等形式,代替党委(党组)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;
3、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;
4、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,个人不能改变党委(党组)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;
5、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、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;
6、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属,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;
7、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,突击提拔调整干部,或者干部在调离后,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;
8、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、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;9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、歪曲事实真相,或者泄露酝酿、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;
10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,封官许愿,营私舞弊,搞团团伙伙,或者打击报复。
10
实行“十二项制度”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: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、任职前公示制、任职试用期制、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、干部交流制度、干部任职回避制度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、干部辞职制度、干部降职制度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、组织。(人事)部门与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。此外,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、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,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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